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者:外语与商务学院发布时间:2013-05-16浏览次数:10

连师专〔201343号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指对经全国成人高考后被正式录取的各办学层次、各办学形式授课的成人学生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教育,系统、行业委托培养教育、岗前培训及学历后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同普通高等教育一样,是学校各层次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继续教育是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学校主动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服务社会的具体体现。学校努力创造条件,促进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类继续教育的办学均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处作为学校继续教育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各类成人教育的政策贯彻落实和宏观管理,负责全校继续教育的奖励、推优、督导、处罚,负责招生计划的编报、对外宣传、招生录取、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估、毕(结)业生资格审核、证书办理、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对全校成人高等教育学费的政策申报、收缴与核算。审计处每年对全校继续教育进行专项审计。各学院成立理财小组,每年初需向本院教职工公布上一年继续教育经费的收支情况,监察室负责监督。
第二章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专业申报与招生
第六条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层次和形式主要包括:高中起点专科、本科自学考试(专接本)、专科起点本科函授、远程教育及二学历本、专科教育等。
第七条 要求申办新专业(本、专科函授、专接本等)的学院(办学单位),须于每年的12月底之前向继续教育处提出下一年申办新专业的申请。申办的新专业名称要规范,专业名称要和教育部最新公布的专业名称相符合。各学院开办的成人教育专业应在本学院专业范围内,凡归属权不在本院的,开办前应征得有该专业归属权学院的同意,继续教育处审核。
第八条 申办新专业必须写出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社会需要情况、生源情况、培养方案和本单位具备的办学条件。申办单位还需从继续教育处领取《新专业备案表》,逐项填好并由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申办报告一并交继续教育处。经教育厅批准,新专业方可纳入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由继续教育处具体实施。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函授站(点)应及时到继续教育处领取录取花名册、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的原则:
1、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各专业招生计划调整由继续教育处提出方案,分管校长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工作由继续教育处统一安排。新生报到后,各学院应及时到继续教育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非学历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的省、市政策性培训项目由继续教育处统一申报,项目下达后继续教育处根据具体任务分配到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承办。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举办非学历培训,在办班前必须向继续教育处履行办学备案手续,并备齐有关材料(招生简章、委托或协议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等),收费项目经继续教育处审核,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各学院对外举办的非学历合作办学,由学院与合作方双方提出方案,经继续教育处备案后方可举办。未经继续教育处同意,各学院及相关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租借教学场所在校内从事各种成人办学活动。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的学员经培训成绩合格者,由我校发放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印制的《结业证书》。
第四章 联合办学
第十六条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处代表学校同联办院校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本科函授、专接本、远程教育、自考等)。
第十七条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下设专科函授教学站(点),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单位。继续教育处根据学校继续教育发展规划,代表学校与设站单位签订建站协议。
第五章 教务与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该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水平。应加强继续教育教学改革,积极申报省、市、校成人学历教育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按学校职前特色专业和精品课程的管理办法,每年组织一次创建活动,推进继续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应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规范化水平;加强继续教育科研工作,提高继续教育科研水平;加大继续教育学员管理力度,提高学员理论、技能成果的显性化水平。继续教育的教改、科研、学生成果列入年度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各学院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本单位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务与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中的招生计划申报及宣传、考务组织、录取、毕业审核、办理与发放毕业证等工作由继续教育处统一安排,各学院应给予积极配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订,授课教师的选派、教材选购及教学组织与管理等环节,由各学院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函授教学站(点)是举办函授教育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函授生教学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函授站业务上接受继续教育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及函授站(点)要加强对函授生的教学管理。认真执行学校有关制度,针对具体的办学形式,编制科学、适用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实用、合格的教材,安排合格的教学场所,保证教学质量。继续教育处每年对各学院及函授站(点)进行教学检查,各学院及函授站(点)应予以密切配合。各学院及函授站(点)要向继续教育处及时通报情况,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在新生第一次面授期间,应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入学教育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介绍、学风教育、规章制度教育以及介绍教学组织安排等。
第二十四条 新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由变动学籍者本人书面申请,转出、转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交继续教育处,继续教育处按省教育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变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安排教学时,严格执行《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保证教学时数和各环节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在选派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任课教师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授课教师必须是在全日制专科专业担任相同课程的主讲教师。外聘教师须经继续教育处资格审查。
2.在各专业教学计划所设全部课程中,应有1/3以上的课程由副教授、教授承担主讲任务。
第二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考试工作均应严格按照有关考试工作的规定组织实施。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上学期考试成绩报送继续教育处登录存档。考试卷保存在各学院待查,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六章 学员毕业及其它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负责安排好各专业的教学,做好毕业生电子注册的准备工作,保证每年毕业生电子注册工作顺利完成。凡未取得正式入学资格、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学籍材料不齐全者,一律不允许毕业。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处对学员的档案进行严格管理,按相关规定处理学员毕业和结业后的档案。
第三十条 严格证书的管理。继续教育的各类证书,均由继续教育处在毕业生资格审核合格后统一颁发,任何办班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放有关证书和出具学业证明,违反者将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罚。我校继续教育的证书颁发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被正式录取的学生,交清一切费用后,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2.参加自学考试各科成绩合格者(专接本),由主考院校盖章的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应做好教材的征订与发放工作。提倡各学院自编适合成人高等教育的教材和自学指导书。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本科毕业生中申请学士学位者,按照主办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细则》执行。
第七章 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分成及使用
第三十三条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继续教育的经费管理主要指对学生所交纳的学费的管理。成人学生学费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缴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要积极主动地配合财务处收缴学费,不能坐支、截留,对规定时间内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视为自动退学。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划拨、核算。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在办班时应加强成本核算,控制不合理支出,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成人办班收入的分成比例(与联办学校分成或上缴相关单位费用后):
1.本、专科函授、专接本:上缴学校10%,学院留成90%。
2.远程教育:上缴学校10%,学院留成90%。
3.特种培训:上缴学校10%,学院留成90%。
4.成人学历教育脱产学习班(如邮轮乘务员班等):上缴学校25%,学院留成75%。
5.各种短期培训:上缴学校10%,学院留成90%。
6.各类考试(继续教育学院):上缴主管部门费用后的10%交学校,学院留成90%。
7.省市政策性培训项目(省、市教育主管部门下文安排的项目):
承办学院开班前需上报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经继教处、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项目经费节余部分:上缴学校20-50%,学院留成80-50%。
8.未列入上述分成项目的办学,由承办学院提出方案,经继教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继续教育留成经费的使用比例和办法
1.各学院(不含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收入的留成经费,首先应保证本院教职工绩效工资15%的发放,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划拨。节余部分不少于30%用于事业发展(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设备购置等),70%用于继续教育办学业务支出(含管理费、差旅费、接待联络费等)、教职工福利和纳入各学院二次分配体系(含课时费、招生奖励等)。要控制成本支出,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其中接待联络的费用不超过15%。
2.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收入的留成经费,首先应返还学校发放给学院所有人员的全部费用,节余部分不少于60%用于事业发展(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不低于15%;设备购置不低于30%;办公经费不高于15%),40%用于继续教育办学业务支出(含管理费、差旅费、接待联络费等)、教职工福利和纳入各学院二次分配体系(含课时费、招生奖励等),其中接待联络的费用不超过15%。
继续教育学院办班收入的分成比例及节余部分的使用比例试运行一年。
3.各学院继续教育收入经费,财务处按以上比例进行单独核算,经费使用权归学院。单笔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学院领导签批,财务处审核;单笔费用超过5000元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其中招待费、课时费、奖励费支出,各院理财小组负责人应会签。
第八章 继续教育的奖励、课时费及讲座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年初对各学院及各函授站(点)在上一年度成教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奖励1000-3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1000元。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每年对成教招生中取得成绩的各类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经费从各学院成教分成经费中支出,纳入各单位二次分配体系。奖励控制标准如下:
1.每联系录取一名成人学历教育学员(本、专科函授;专接本等),给予100—200元的奖励(校内100元,校外200元);
2.每联系引荐一个培训班次或培训项目,给予联系引荐人培训费5%以内的奖励。
3.远程教育及特种培训的招生奖励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奖励标准,经继续教育处、人事处审批后执行。
4.成人培训班的讲座费各学院根据办班效益并结合校内科研处制定的讲座标准报成教分管校长批准后发放。
第四十条 继续教育的课时费控制标准为:校内教师以职前课时费标准上浮一倍为上限(具体标准由各办学单位在二次分配方案中确定),校外教师(含退休人员)由各学院根据情况提出标准,经继续教育处、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未列入以上项目的奖励和课时费,各学院可根据办班效益情况制定标准,经继续教育处、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发放。
第四十二条 年度增收率超过10%或成本降低5%以下的,按照年度考核办法评先创优优先考虑,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到的人员经费的发放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范围管理,若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规定冲突,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关于继续教育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停止执行。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3年5月15日